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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4-03-26 18:19:18   作者:尹鹏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阅读:1674  
内容摘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ァ ∈》⒄垢母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发展改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3日



  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结合我省综改试验和转型跨越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作用,提升新建建筑建设品质

  (一)强化规划引领。各级政府要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积极贯彻集约、绿色、低碳和环保的理念,引导n色生态城区建设,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试点。城乡规划部门要在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同时加强规划审查,并应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

  (二)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十二五”期间,以保障房、重点工程和新区建设为重点,推进绿色建筑单体建设,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和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2013年起,政府投资类公益性工程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4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太原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地区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比例应不低于20%。鼓励、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等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强化监管,制定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研究制定建筑全寿命周期管理办法。到2015年末,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各设区市建设2个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

  (三)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提出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城乡环境清洁、建筑抗震加固等工程,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节⒖坏扰┓拷谀芗际酰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切实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发展大中型沼气。

  (四)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严格设计把关,依照建筑节能标准规定合理控制窗墙比、体形系数等,加强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审查,设计阶段要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严格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到2015年末,执行率达到95%以上。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专项验收合格报告,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⒃市硗度胧褂貌⑶恐平行整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

  二、实施节能暖房计划,推进居住建筑连片改造

  (五)⒖焓凳“节能暖房”工程。转变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式,积极推动以换热站为单元连片改造,突出规模效应。太原市连片规模不少于7万平方米,其他设区城市不少于5万平方米,县城不少于2万平方米。2013年首先在太原市、绛县、怀仁县、长治县开展连片整体改造示范;注重统筹结合,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建筑物抗震加固、社区整治、旧区提质工程等相结合,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做到既提升形象、又注重提升品质。鼓励既有建筑按绿色标准改造。到2020年末,要基本完成具有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六)注重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制订供热系统改造规划,5年内完成城镇老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改善管网热平衡。优化系统调节能力,2015年末,所有的换热站实现自动调节,实现建筑用能与热源厂实时联动。因地制宜地推广热电联产、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等供热技术,推广“吸收式热泵”和“吸收式换热”技术,提高可再生能源供热比例。严格执行两部制热价,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

  (七)创新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50号)的相关规定,简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s批程序。在安全等条件许可并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开展加层改造、扩容改造工程等试点,研究在规划审批、土地出让金减免、产权登记等方面创新工作机制。重视发挥集中供热企业主力军作用,督促其切实承担起供热计量改革的任务。鼓励供热企业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成立既有建筑节能s造专业公司,利用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节能改造效果明显、改造难度小、节能量易统计等特点,以热源、换热站为单元实施节能改造。供热企业实施节能改造而增加了供热面积,政府视同为新建同规模的热源厂,应按对热源厂建设的支持给予相应支持。

  三、开展绿色能源行动,推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应用

  (八)强制推进太阳能光热应用。在全省城镇新建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高层居住建筑的逆12层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医院、学校、宾馆、洗浴场所等公共建筑强制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按照居民用水价格收费。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特点,合理选用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应用方式。积极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

  (九)积极开展集中连片示范。重点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供热(制冷)技术。在城市集中供热尚未覆盖的区域和新农村建设中,要优先选用可再生能源供热。要充分做好资源条件和设计方案的论证,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避免重复办理2项审批等相关手续。注重蓄能技术应用,合理利用峰谷电价。对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项目运行用电,参照居民用电价格给予优惠。水利部门对采用地下水源热泵的项目,在取水许可方面予以支持。做好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县)的实施和验收,支持太原、侯马等市(县)继续2报扩大示范面积;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推广方案,加强配套能力建设,建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争取列入国家省级示范,开展集中连片推广。到2020年末,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要达到50%。

  (2)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在办公建筑、大型体育设施、文化中心等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建筑中,积极推进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利用好国家示范补助政策。电力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电网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主动为接2电网提供便利条件。接入公共电网的光电一体化项目,其接入系统工程(含通讯专网)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公司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项目,其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公司投资建设。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自用或自发自用2电上网,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四、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推动公共建筑运行节能

  (十一)加强能耗统计、审计和公2。全面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完善省级平台功能,扩大监测范围。2017年末,各市要完成市级平台建设。省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扶持政策,对列为国家示范或试点的项目,尽快安排配套资金。逐步建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2定额管理制度,研究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试点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省物价等部门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超限额用能(用电)惩罚性价格制度。试点研究公共建筑节能量交2工作,推行能源合同管理制度。

  (十二)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各市要认真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摸底调查工作,合理编制改造规划,政府机关办公建筑要带头实施节能改造。积极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充分利用好中央财政资金奖励政策。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继续推行“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

  五、加快绿色技术研发,推行新型建材结奶逑

  (十三)加强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科技部门要设立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加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科研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淖试醋酆侠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体系,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并按照《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相关规定,编制和发布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重点技术、钠吠乒隳柯迹因地制宜推广节能产品(技术)。  

  (十四)推广绿色建材。加强设计引导,推广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的发展利用,到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牧看锏阶苡昧康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45%。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坚决落实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有关政策,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要加强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十五)开发利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培育太原、晋城、吕梁等地建筑工业装配化产业基地,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六、严格建筑拆除管理,推进废弃物资够利用

  (十六)加强建筑全寿命周期管理。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维护,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挂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还须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七)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监管体系,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建筑废弃: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制定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鼓励政策。到2015年底,各设区市要因地制宜至少建成一个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七、强化领:责任考核,加大政策激励措施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省建筑节能工作领导组要切实发挥好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促进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合作,研:解决建筑节能资金筹措、加强监管等重大事项;明确各市政府的领导主体责任,切实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加以落实。健全市级建筑节能工作领导组,切实发挥具体协调落实的作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是绿色建筑行动的监管主体,进一步调整和充实建筑节能工作力量,保障工作:费。加强省部合作,加强上下联动,争取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相关政策在我省先行先试。

  (十九)强化目标监管。将绿色建筑行动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 “可量化:可监测、可考核”的考评办法,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验收相结合,定期开展纵向排队、横向对比。对完成情况好的通报表扬,差的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约谈问责,对明显违犯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要依照《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严格处罚。

  (二十)加强政策激励。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财政政策,即:对高星级绿色建筑和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支持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的财政奖励政策。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可再生能源建筑y用、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等的财政资金支持。省、市政府要建立常态化的政府投资激励机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给予相应的补助,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y、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

  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积极落实绿色建筑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y的建设用地比例。对因实施外墙外保温、遮阳、太阳能光伏幕墙等绿色建筑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建筑容积率计算。鼓励项目实施立体绿化,其屋顶绿化面积的20%可计入该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也可计入当地绿化面积。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相应的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强指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加快推动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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