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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11月起施行

时间:2013-10-08 10:52:04   作者:绿建之窗   来源:网络媒体   阅读:968  
内容摘要:安徽省日前出台一系列关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定,今后保障房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或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区域,并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实行责任“终身追究”。为避免保障房位置偏僻、生活配套缺乏等现象,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安徽省日前出台一系列关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定,今后保障房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或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区域,并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为避免保障房位置偏僻、生活配套缺乏等现象,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保障房建设应充分考虑居民就学、就医、购物、出行等需求,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或者产业集聚的区域。

    安徽省在工程质量监管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保障房建设应严格执行住宅设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国家、省有关准,遵守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法定建设程序,健全招标投标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在责任追究上,安徽省明确要求,保障房应在建筑物明显位设立永久性标识,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安徽省还允许社会力量投资、运营保障性住房。此外,安徽省还鼓励社组织和个人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或捐赠住房作为保障房。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将执行公益性捐赠涉及的税费减免政策。


标签:住房建设  安徽省  建筑工程  质量安全  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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