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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时间:2013-09-29 19:14:09   作者:绿建之窗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   阅读:1043  
内容摘要:根据《201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了《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3年9月28日至10月17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

    根据《201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了《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3年9月28日至10月17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bjfzb.gov.cn),在网站首页右侧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

    (二)登陆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在首页中部“政民互动”板块中的“征集调查”栏目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

                                                      2013年9月27日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及依据】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首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依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工作重点】本市推进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与绿色建筑园区建设,ㄐ忻裼媒ㄖ节能运行,倡导行为节能。

本市实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逐步建立分类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能源阶梯价格制度,逐步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热计量收费管理。

第四ā局鞴懿棵胖霸稹孔》砍窍缃ㄉ栊姓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环节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ü┤冉谀艿募喽焦芾砉ぷ鳎环⒄垢母铩⒉普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农村工作、卫生、教育、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行业内或者所监管单位的民用ㄖ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规划计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ㄉ缁岱⒄构婊。

民用建筑节能目标和重点任务纳入本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条【责任主体】新建、ńā⒗┙及改造的民用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由建设单位承担总体责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责任。

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责任由产权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居住建筑的节能运行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和运行管理单位负责。

第七条【标准和目录】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发布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技术、工艺目录。限制、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在公布3个月后实施。本市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便于施工的绿色建材,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粘土瓦、粘土陶粒,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八条【能耗统计】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应当配合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孟畹鞑橥臣剖据。

第九条【激励政策】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资金补贴、奖励政策。

本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用于民用建筑节能的资金,用于建筑媚芗际跹芯亢屯乒恪⒔谀芨脑臁⒖稍偕能源应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以及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项目补贴、奖励。鼓励以商业银行贷款、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十条【鼓励可再生能源】本市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太阳谩⒌厝饶堋⑸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能源梯级利用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新(改、扩)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本市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按照当地气候、地形地貌、迷吹忍跫和建筑节能与宜居的要求,从源头上对建筑物节能进行规划。对区域功能、人口密度、能源消耗强度、基础设施配置等进行统筹研究,并在空间、交通、资源、环境等方面提出控制性和引导性指标,限制高耗能建筑、高能耗强度建筑园区的建设。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本市新(改、扩)建民用建筑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内容。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审查意见中的能耗指标和提高能效的要求转化成具体措施,并写进项目立项报告。

第十三条【规划设计】新(改、扩)建民用建筑的设计说明应当注明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符合固定资产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

施工图设计蠹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应当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笫┕ね忌杓莆募中的建筑节能设计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应当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将专项验收结果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重要材料备案】新(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笥玫挠虢ㄖ节能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供热等计量装置】新(改、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标准和规定安装能耗计量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建设阶段与供热单位签订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行管理合同,规定楼栋、分户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技术要求。供热单位应当指导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采购、安装工作,参与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安装工程专项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信息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和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设计指标、绿色建筑星级、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供热及供热计量收费方式、节能设施的使用与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十八条【改造原则】本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且有改造价值的民用建筑逐步实行节能改造。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在节能改造同时进行抗震加固。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改造工作。

第十九条【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普通公共建筑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进行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工程时,应当同时进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和能耗计量控制设施改造,并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既有大型公共蛑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时进行能耗计量控制设施和用能系统节能改造。未同步进行节能改造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组织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工程。

第二十条【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既蚓幼〗ㄖ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鼓励进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改造资金由政府、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主体】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责任主体是房屋产权单位。政府直管和蛭蛔怨艿木幼〗ㄖ由房屋管理单位作为节能改造的实施责任主体;无管理单位和管理单位无力承担实施责任的居住建筑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责任主体受所有权人委托承担建设单位责任。集中供热系统的热计量改造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

建筑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依法配合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第四章民用建筑节能运行

第二十二条【运行管理单位责任】民用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管理机构,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采用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组织内部能源审计,负责用能分类分项计量调控系统、数据远传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线监测】本市逐步完善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类分项计量在线监测系统。鼓励商务、科技、教育、会议等功能性园区和有条件的公共建筑设立能源监测管理系统,并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测系统联网。

第二十四条【能源审计】本市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审计制度。公共机构中的重点用能单位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及分析报告。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能源利用状况及分析报告,责令部分重点用能单位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能源审计机构实施能源审计,将审计结果报送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据能源审计结果加强节能管理和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五条【能耗限额与能效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公共建筑单位的年度能耗限额,对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公共建筑和超过年度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公共建筑的产权芪缓驮诵泄芾淼ノ幌蛏缁峁示。

第二十六条【围护结构与用能系统保护】任何人不得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室内采暖供热系统、能耗计量与调控系统。

第二十七条【室芪露瓤刂啤渴褂每盏鞑膳、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第五章绿色建筑与住宅产业化

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范围】本芡平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建筑园区建设,推进住宅产业化。

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市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建筑园区、住宅产业化的强制实施范围懿⒏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

本市鼓励建设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建筑园区,既有建筑实施改造达到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商品住房实施住宅产业化。

第二十九条【监管保堋渴凶》砍窍缃ㄉ栊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制定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和产业化住宅年度计划,并将任务指标分配到区县政府。各区县政府负责根据任务指标落实项目,并将结果报相关部门。

确定为二星级以上绿色建芎筒业化住宅项目,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明确。不符合要求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鼓励政策】本市对建造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或者住宅产业化标准的住宅项目按照规定给懿固和奖励。

对建造达到绿色建筑或者住宅产业化标准的保障房项目,实行土地入市评标向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项目倾斜的政策,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和奖励。

对强制实施范围外的项埽实行土地入市评标向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项目倾斜的政策。

将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内容纳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信用体系管理、招投标管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

第三十一条【苌评价标识和产业化未落实】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色建筑评审。评审合格的,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强制实施范围内的项目评审不合格,或者批准的住宅产业化项目未按批复实施的,按照规定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运行管理单位不安装、不配合安装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能耗分类分项计量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煌ü共建筑在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围护结构维修改造工程时,未按照规定同时进行相关节能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按要求开展能簧蠹频模不报送能源审计结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报送虚假能源审计报告的,依据《审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重点公唤ㄖ单位的实际能耗高于年度能耗限额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采暖供热及计量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果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公共建筑或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规定的,由相关节能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鼓励农民自建节能建筑】鼓励农民在自主新建、翻建住宅与既有住宅改造中采用抗震与建筑节能设计,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可再生能源与清洁能源。村集体组诓捎猛骋还婊、统一建设方式实施并在规定规模以上的新建、改建、改造的项目执行本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抗震标准。鼓励以产业化方式建设农民住宅,推进绿色农色农民住宅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市、区两级财政对经认定符合本市农谧≌抗震节能标准和采用可再生能源与清洁能源的新建和改造的农民住宅予以补贴。

第四十条【社会监督】本市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并查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起草《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

2001年8月,市政府发布《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依据该规定本市重点强化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环节的行政监管机制,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与可再生能源,组织既有建s和集中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为全市的节能减排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新建居住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和禁用禁产粘土砖等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

进入"十一五"时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s节能条例》相继发布,建筑节能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工作范围从建设活动扩展到城乡规划和既有建筑节能运行领域,工作任务从建设节能建筑扩展到推广绿色建筑、绿色施工和住宅产业化。原《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受当时社会条件局限,对既有建筑节能运行监管、推广绿色建筑、s宅产业化等工作领域的相关主体的责任义务、行政监管措施没有作出规定。相关的上位法对上述内容也没有规范或者规定的较为原则。新时期的建筑节能重点工作面临法律支撑力度不足的情况。

进入"十二五"时期以来,本市建筑节能工作s重要性进一步凸显,成为绿色北京建设的重要载体、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承担全市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领域。因此,修订《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完善推进有关重点工作的法律依据,加大调控与执行力度,是做好新时期建筑节能工作,促进首都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s根本保障。

二、立法过程

2012年,修订《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列入市政府立法调研计划,经过立法调研、立项论证等程序,该立法项目列入今年市政府力争完成项目。2月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始启动规章草案起草工作,在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节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重点,起草完成了规章草案,并征求了社会各方的意见,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会议审议,形成了《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及本市立法制度规定,我们就部门报送的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自2013年9月28日至10月17日,共20天。我们还将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研、召纷谈会等形式听取各区县政府、相关委办局、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相对人、法律专家等方面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规章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次贩ㄖ氐憬岷媳臼薪ㄖ节能工作实际,将推进和规范的内容从建设领域扩展到城乡规划领域、既有建筑运行领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域、农村住宅节能领域,在全面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到推广绿色建筑、绿色建筑园区和住宅产业化。立法的重点是明确新扩展领域建筑纺芄ぷ鞯氖凳┲魈濉⒓喙苤魈澹明确推进各项工作的激励或强制措施,加大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调控能力与执行能力。《草案送审稿》设总则、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节能运行、绿色建筑与住宅产业化、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41条。

(一)总则部分

该部分共10条,主要规定了建筑节能的内涵和范围,推进建筑节能的工作重点,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筑节能的建设责任主体和运行责任主体,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基本制度,以及相关s励措施和政策。

在该部分中,需要社会公众关注的是第3条,本市建筑节能的工作重点规定"逐步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热计量收费管理"。需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重点关注的是第6条、第7条、第9s,涉及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建筑材料目录管理制度、激励政策等。

(二)关于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该部分共7条,主要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时,需要遵循和执行的相关规定。其中,需要社会公众重点关注的是第16条中关于供热计量装置,按照现行的技术标准,居住建筑应当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第17条中规定了建设单位的信息公示和明示义务,尤其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明示,成为民事义务条款。另外,本章中第12条至第17条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提出了许多义务性要求,需要相关主体重点关注。

(三)关于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着眼于关心民生、改善居住条件、节约社会资源,近年来本市开展了对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本次立法从固化工作成果的角度,对节能改造的基本原则、改造内容、实施主体、资金承担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该部分共4条,全部内容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尤其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所有权人。

(四)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运行

该部分共6条,对民用建筑的节能运行,本次立法重点规范的是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的节能运行管理,提出了在线监测、能源审计、能耗限额与能耗公示等制度要求。需要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机构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重点关注该部分内容。

(五)关于绿色建筑与住宅产业化

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是近年来国家层面推进建筑节能的新重点,总体的要求是实"节地、节能、节材、节水"以及绿色施工。本次立法从推进工作开展的角度,提出了强制性标准要求和激励措施。该部分内容共4条,与建设开发单位关系密切,需要建设开发单位重点关注。

(六)关于法律责任

该部分共7条,主要对规章规定的具体制度和措施的保障性条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以罚款为主。其中第36条损坏建筑物维护结构、采暖供热计量系统的,会涉及对个人的罚款,需要社会公众重点关注。


标签:北京市  建筑节能  工作计划  征求意见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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