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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指南》的通知(附解读)
时间:2024-11-16 15:40:46 作者:GBWindows 来源:行业网站 阅读:284内容摘要: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印发了《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指南》,旨在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应用认定工作。该指南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目的是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应用,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主要内容包括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定义、认定程序、......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印发了《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指南》,旨在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应用认定工作。该指南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目的是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应用,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主要内容包括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定义、认定程序、申请条件等。认定工作将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的“一网通办”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和办理。此外,该指南还涉及节能认定证书的电子化管理和相关监督指导措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鲁建节科函〔2024〕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确保认定实施质量,引导生产应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鲁建节科字〔2022〕8号)、《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技术要求(第一批)》(鲁建节科函〔2022〕10号)等,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认定程序
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办理时限为自收到申请资料起10个工作日。
(一)申报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办理→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一网通办”→输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选择“地市”→点击“立即办理”→选择“法人登录”→选择企业→填写“基本信息”→填写“表单信息”→提交方式选择“电子”,按要求上传附件(申请资料)→提交。
办理进度查询:申请单位→法人登录→“办件进度查询”,查看认定办理反馈信息。
(二)审查
资料符合要求的技术产品,进入审批环节。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单位填写一次性告知意见后,资料退回至申报单位。完成时限:收到资料起3个工作日。
(三)审批
对通过审查的资料进行复查审批,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进入公示环节。不符合要求的,填写一次性告知意见后,资料退回至申报单位。完成时限:审查通过后1个工作日。
(四)公示
通过审批的技术产品,进入公示期。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节能认定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对异议确认存在的,终止节能认定程序;对异议不存在、证据不足等情况,继续节能认定程序。公示时限: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
(五)颁证
通过公示的,颁发电子证照并生成证照查询信息。完成时限:公示通过后1个工作日。
(六)查询
扫描二维码,显示电子证照的照面信息,包含企业基本信息、二维码信息、发证机关、电子印章、主要性能指标等,其中,主要性能指标标注内容见附件1。
二、审查要点
(一)技术产品应在鲁建节科字〔2022〕8号文件规定的“认定目录”之内,且符合规定的“认定条件”。
(二)技术产品及其生产设备、生产能力、检测设备、生产工艺流程应符合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要求,未纳入限制类、淘汰类目录。有关限制类及淘汰类目录见附件2,有关技术产品参考生产条件见附件3。
(三)型式检验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四)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的技术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的型式检验项目、性能指标等应符合鲁建节科函〔2022〕10号文件要求。
(五)执行企业标准的技术产品,其标准已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且应编制规范,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及性能指标应符合或优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山东省地方标准的要求;其型式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及性能指标应符合发布的企业标准要求。
(六)执行企业标准的墙体保温系统类技术产品,认定产品名称中应明确保温材料种类,其中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类技术产品名称中还应明确面板种类。
三、监督管理
(一)撤证情形
颁发节能认定证书后,发现认定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销其认定证书:
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2.涂改、倒卖、租借、转让、伪造、冒用认定证书等的。
3.技术产品性能指标已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有关要求的。
4.技术产品列入国家、省淘汰目录的。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形。
(二)撤证程序
1.确认撤证情形的,在认定网办系统撤证环节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填写告知意见书,撤销其认定证书。
2.撤销其认定证书后,处理结果应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向社会公布。
(三)异议处理
1.节能认定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节能认定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对异议确认存在的,终止节能认定程序;对异议不存在或证据不足等原因无法确认存在的,继续节能认定程序。
2.节能认定电子证照制发后有异议的,由受理异议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复核并处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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