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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3-31 14:16:17   作者:GBWindows   来源:行业网站   阅读:981  
内容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

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

个五年(2016-2020 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

标的建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

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

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

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

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

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

级和三星级 3 个级别。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

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三星级绿色

建筑并授予标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2

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

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

标识授予工作。


第六条 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

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

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

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七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绿色建筑评

价标准,可细化国家标准要求,补充国家标准中创新项的开

放性条款,不应调整国家标准评价要素和指标权重。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专家库。

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

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九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

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

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3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

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

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或相

应的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

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十三条 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由省级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星级和

一星级绿色建筑推荐规则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申报推荐绿色建

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4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形式审查后,应组

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

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

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审查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门

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

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

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

理异议。


第十七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应印发公告,并授予证书。


第十八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

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

接。地区编号按照行政区划排序,从北京 01 编号到新疆 3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号 32。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 P、

住宅建筑 R、工业建筑 I、混合功能建筑 M。例如,北京 2020

年认定的第 1 个 3 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

NO.01-3-P-2020-1。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完善绿色建筑

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通过系统申报、5

推荐、审查。省级和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依据管理

权限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并开展绿色建筑标识

认定工作,不通过系统认定的二星级、一星级项目应及时将

认定信息上报至系统。


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

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

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

险。


第二十一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

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

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

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

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

限不超过 2 年:

(一) 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 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 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 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6

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

标牌和证书:

(一) 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 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用不符合本

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地方标准开展认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将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并撤销以

该地方标准认定的全部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五条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

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

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

清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

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建

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建科〔2007〕206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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