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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0-03-06 22:50:16   作者:GBWindows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网   阅读:8337  
内容摘要: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根据《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合政〔2018〕63号)相关要求,......

合肥:《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

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根据《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合政〔2018〕63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推动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绿色建筑应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和文化等特点,实行专项审查,专项查验,确保建筑满足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性能要求。
    二、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

1、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应申报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包含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装配式建造方式、可再生能源应用、海绵城市、中水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等内容。

2、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材料时,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交景观、装修、幕墙等专项设计文件的,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相关专项设计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承诺书,并应在6个月内向施工图审查机构补充报送专项设计文件材料。

3、建设单位应将绿色建筑工程纳入质量安全报监申报范围,不得将绿色建筑专项工程进行肢解发包。新建商品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取得绿色建筑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应放置施工现场以备查验。鼓励建设项目申报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倡导菜单式全(精)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4、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绿色建筑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家应从合肥市绿色建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及以上单数,专家应包括设计、施工等类别。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应执行《合肥市绿色建筑项目专项检查表》(详见附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应用情况和质量情况)。

(二)设计单位责任

1、设计单位应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合政〔2018〕63号)、《合肥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合建〔2018〕106号)等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开展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落实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及其审查意见等要求,编制有针对性的绿色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总述、分专业说明等,并依据现行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形成绿色建筑设计自评表。

2、未同步设计的专项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在绿色建筑专篇中对该专项设计内容涉及到绿色建筑的有关指标提出明确要求,并以文字描述。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自评结果未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不得提交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

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函〔2015〕153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和省市绿色建筑有关标准要求开展审查。审查报告中应有绿色建筑专项审查结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注明项目星级,未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

2、部分专项设计文件未一次性报审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专项审查意见中注明未审查但承诺达标的情况。建设单位报送绿色建筑专项设计文件后,审查机构应补充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完善审查意见内容。

3、对于降低原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审查。

(四)施工及监理单位责任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安徽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技术导则(试行)》等规范、标准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从事绿色建筑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应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防止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门窗、预拌混凝土(砂浆)、预制外墙板等绿色建材进行复验,并对空调系统、照明设备、节水器具、可再生能源系统、计量装置等进行查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监理单位应当将绿色建筑实施情况纳入监理范围,按照《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和相关绿色施工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制定绿色建筑项目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三、加强绿色建筑监督管理

(一)明确管理职责

1、绿色建筑按照监督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和参建主体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2、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向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反馈意见。

3、绿色建筑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年度节能和绿色建筑责任目标评价考核。

(二)加强过程监管

1、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时要对绿色建筑工程提出专项监督要点,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将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和各参建主体行为纳入检查范围。

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绿色建筑与节能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本级项目绿色建筑现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的检查。

(三)严格信用惩戒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依据《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及建设行业信用有关规定,将严格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合肥市绿色建筑项目专项检查表附件:合肥市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工作指南.docx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3

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肥:《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肥:《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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